上诉人伲伲原本是一个活泼好动的五岁女孩,就因为在鄂托克旗某幼儿园室外活动期间,从游乐玩具天梯上坠地摔伤,导致骨折,最终落下了残疾。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在的幼儿园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经调解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
2013年7月5日,上诉人所在的鄂托克旗某幼儿园,老师带幼儿进行课外活动期间,伲伲在脱离老师监护的情况下,不慎从天梯上坠地,导致左侧胫骨下段骨折,伲伲母亲将女儿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8天。经司法鉴定,伲伲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学习、生活应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亦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鄂托克旗某幼儿园作为教育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该案中,被上诉人鄂托克旗某幼儿园未尽到确保校内学生安全的管理职责,由于被上诉人管理上的疏忽大意,未完全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上诉人伤害的事故发生具有过失,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的发生,上诉人无过错。
后经法庭主持调解,最终由被上诉人鄂托克旗某幼儿园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