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4年7月,某单位职工何某和刘某协议离婚,按协议,时年3岁的何某某随母亲刘某生活,抚养费由父亲何某每月支付200元。刘某再婚后,何某某即改随继父姓氏,更名吴某。从此,何某拒绝支付抚养费。2013年10月,刘某和吴某以何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之规定,被告何某作为吴某的生父,依法应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不得以孩子姓名变更为由进行抗辩。离婚时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而姓氏纠纷不属于抚养纠纷所调整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