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被告赵某即雇主被判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21714元。
雇主赵某以《爱心家政服务公司》名义发放名片承揽业务、商谈报酬、指派工人,但未进行工商登记。2012年4月15日晚,居民文某为了打扫房屋,按照贴在其家门口的爱心家政公司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拨通该公司经理赵某的电话,要求其指派工人过来打扫房屋和擦玻璃,同时讲好了报酬。第二天被告派来的清洁工裴某在文某家擦玻璃时,不慎坠楼身亡。
东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开展家政服务业务以公司名义向特定业主发放名片希望与之缔结服务合同,并通过电话与第三人文某约定报酬,指派工人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完成打扫房屋和擦玻璃工作,将这一劳动成果交付第三人获取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赵某虽然事先并未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但一旦指派为第三人提供家政服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裴某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却不幸从第三人的窗户坠楼身亡,雇主赵某对其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但其并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尽劳动保护义务,被告对受害人裴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受害人裴某的损害赔偿全部应由被告承担。受害人裴某系成年人,其未尽安全义务及防护措施导致坠楼身亡,虽对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一般过失,不能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