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良知是指人本能具备的善性以及心理意识。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指,法官为成就其神圣的职业生涯而应当享有的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性与观念。这种理念能够直接决定法官的职业品格和职业操守。
法官的职业良知体现的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品质和不偏不倚的价值载体。它是法官精神世界中的一种核心价值取向。与其他职业良知所不同的是,法官的职业良知有三个显著特点:具有善恶分明的实质内涵;彰显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在裁判上体现的是一种不偏不倚的严明法度。
由于法官位居法律社会的核心,享有“法律的保管者”、“活着的圣谕”等美誉,甚至被描述为“有修养的伟人”、“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法官应当具有无与伦比的道德修养、高尚品格与人格魅力,唯此才能胜任其司法担当与社会责任,这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共同期盼与寄托,因为这种期待关乎社会各阶层民众的福祉,在法律的裁判上可以直接量化为权利、利益、名誉、荣辱、自由,甚至生命。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普遍认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解决社会冲突、裁判案件的同时,也在裁判着社会的道德与良心,因此,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崇高的法律人格与丰厚的法律智慧的统一体。良知与理性是法官在审判上构建自律机制的两大支柱。法官有权根据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及法律的精神,按照良知与理性,对法律进行诠释与适用。良知是其中的第一要素,缺乏良知的理性必然会导致施法的暴戾与恶行。
培植和保障法官职业良知能够发挥其能量和潜力的基本条件是:创设权威、有效的遴选法官机制,使得那些道德高尚、品能兼优的人才得以源源不断地充实到法官队伍;法官在审判职务上能够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官享有独立的审理权和裁判权;法官享有充分、有效的职业保障。
现代社会条件下,司法具有权威性、完整性和公信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稳健和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政治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品质和内容。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只能够凭借司法者的那种非人格化的良知、品质和专业水准来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和信赖。可见,现代社会的文明被同时定义为一种法治上的文明,它是当代中国走向伟大复兴之路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文明形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