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白领公寓故意杀人、盗窃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7052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作案戴的帽子从其住宿的小旅店(东胜区吉劳庆南路7号街坊60号)出发,穿过马路来到东胜区火车站附近的公交站点,乘坐11路公交车到了东胜区华研中学附近下车,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帽子,换乘3路公交车来到其之前已经踩好点的作案地点—东胜区白领公寓小区。进入该小区后,被告人李黎准备伺机进入一栋高层楼内作案,发现一个单元楼门有人出来,随即过去拉该单元门准备进入,但该单元门已锁闭。被告人李黎又来到该小区1号楼,从1号楼B区向北开的门洞进入,上到二楼平台来到7单元617室门口,冒充物业公司人员以查看供暖情况为由,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徐某某和其年仅四岁女儿屈某某残忍杀死在卧室内,将徐某某佩戴价值人民币3363元的一条彩金项链盗走,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身体多部位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屈某某系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后切割颈部,致颈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李黎于2012年11月12日在陕西省神木县一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黎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被告人李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67052元的经济损失。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用刀捅人会导致死亡的后果,而故意实施该行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被告人李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窃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彩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黎在盗窃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黎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