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法官群体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如何提振民众的司法信心,重塑法官队伍的司法权威,法官群体须认真思索,谋划良策。将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阳光天然地驱散阴暗”;同时强化法官群体的自律意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三省吾身”,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基于法官所拥有司法职权的天然衡量,在法官作出对诉讼参与人重大权益,乃至自由与生命权取舍的司法判断与决策时,更应对其职业素质与专业意识提出更高要求。《论语子罕第九》中“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四项要求对于法官守好法门,强化自律意识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猜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得的证据出发,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依据对案件事实的掌控程度、对证据逻辑的分配,严谨做出司法决策。
法官发挥司法裁量,要做到“毋必”。“毋必”要求法官遇事不专断,不任性,严格按照规则行事。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规则是蛮荒与文明教化的临界点。法官发挥自由裁量,一方面既要遵守诉讼程序规则,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尽力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另一方面也要遵循法律逻辑规则,遵从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要求,合理合法地推导出司法结论。“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司法程序的裁判者,法官应在从业环境之内与业余生活之外,身体力行地践行国家有关法官职业准则的规定,在规则之内行事,不盲从,不逾矩。
法官决断案件,要做到“毋固”。“毋固”要求法官行事灵活,不拘泥不固执。法律基于保证内在刚性及稳定性的要求,会逐渐与鲜活的司法现实脱节,显现出抱残守缺、因循守旧的特性,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固守刻板的,甚至在实践中失去指导效力的法律规定来断案,而应灵活变通,不局限于狭隘的框架限定,创造性地提出问题解决之道。严格来说,法官的司法裁判依据,不仅仅包括成文的法律条文,还应包括一些实践中的通用习惯, 甚至可以参照一些司法案例,充分发挥软法的指导功效,力争最大程度地契合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法官参与司法活动,要做到“毋我”。“毋我”要求法官不以自我为中心,在团队的协作下,群策群力共同完成任务。在大的方面,法院工作不只是审判工作,而是依托于审判职能,涵盖有监察信访、审判管理、调研宣传等内容。在小的方面,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比如送达、开庭等活动,都需要法官与协助者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法官的工作不能是独立、封闭的,而应立于中立之地,超脱自我,以开放的心态、虚怀纳谷的度量,辩证思考的能力,稳当从容的处事妥善处理审判工作事宜,在包容中彰显法律的刚性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