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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建立一站式处置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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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四庭 斯庆图娅  发布时间:2013-03-13 09:26:59 打印 字号: | |
  【摘 要】:目前,一些地方引发的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已非过去的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而其规模、影响力已发展为社会问题。针对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及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一站式处置机制,整合各相关机关、单位的资源,形成统一指挥,信息共享,预案分类,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多方协作、相互监督的平台,及时对案件作出反应,进入有效处理程序,达到方便当事人,有效化解矛盾,保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建立民间借贷一站式处置机制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减少工作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应对合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同时可以提高司法质效及权威。

  关键词:大规模 民间借贷 处置机制 

  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目前的金融体制和供求关系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融资需求量不断扩大,特别是中小企业随着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等影响下,因无法从银行贷款,采取了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很快变得非常活跃,而因民间融资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有些地方已经发展成一条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出现职业放贷人、职业中介人,甚至全民经营高利贷情况,致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一些企业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进入恶性循环,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偿还本金,致大量民间资金蒸发,民间借贷纠纷蜂拥而至。一些地方引发的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已非过去的普通民间借贷,其规模、影响力已发展为社会问题。目前,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针对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及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一站式处置机制,整合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媒体以及主要财产登记部门房管局、土地局、工商局、银行等机关、单位的资源,形成统一指挥,信息共享,预案分类,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多方协作、相互监督的一站式平台,及时对案件作出反应,进入有效处理程序,达到方便当事人,有效化解矛盾,保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该机制包括反应和处理两个方面。民间借贷反应机制指对民间借贷个案的探测和判断、信息的传递和决策、对当事人及外界信息的发布等功能,要求建立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处理、传递和发布。民间借贷处理机制指在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反应进行归类的基础上,由有效的处理机关进行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机关提供支持的功能。建立民间借贷一站式处置机制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减少工作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应对合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同时可以提高司法质效及权威。

  一、 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数量多,标的大,规模庞大,波及范围广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从银行融资外,民间借贷融资方式正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标的额也越来越大,并且一些民间借贷活跃地区出现了职业放贷人、中介人,甚至全民放贷的情况。由于大家都热衷于高风险借贷生意,随大流,风险意识被完全忽略,手上有多少钱借出多少钱,甚至从基层融资或抵押房产从银行贷款后再出借给他人,致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波及范围越来越广。

  2.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高额利息日益隐避化

  因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上近年来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出借借款的动机往往是追逐高额利息,从而忽略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借高利贷的一般为资金周转困难,偿还能力及信誉度相对较低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出借人打名为借款实为利息的条据,将借款与利息条据打成一个新借据或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普遍,使民间借贷高额利息日益隐避化。

  3.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企业和个体深陷

  以往民间借贷都是亲友之间产生的生活性小额借贷。随着经济发展,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开始增多。由于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而民间融资方便、形式随意,抵押手续不完备,致使不能从银行贷款,确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和个体都采取了直接向民间融资。 在国际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下,一些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导致偿债能力降低。

  4.系列案 、批案增多

  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主体一方的重复率高,因此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只要有一两主体起诉,其余债权人就会采取行动。有的涉众案件中,借贷供需之间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即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其他出借人,这些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泡汤,容易引发连环诉讼、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5.出借人缺乏防范,借贷人失去诚信

  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熟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交易,出借人也不会严加防范。如今,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款,订立高额利息借款合同或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刑民交叉问题难把握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因为与公安局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立案阶段无法做到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状况,给法院的立案工作带来了考验。另外,大部分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都有送达法律文书难,找到当事人难的问题。有时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层层程序拿到了生效判决书,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告诉他因为涉嫌刑事中止执行,给当事人一种拿借据花钱换了一份判决书的印象,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影响。

  2.被告不积极应诉情况严重

  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越来越多。有的债务人借款到期后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外出下落不明。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因此案件到了审理阶段,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公告送达判决书。同时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对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等直接证据进行质证。对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使案件调解困难,审理周期延长,还加大了裁判的风险。

  3.部分案件存在规避法律,虚假诉讼嫌疑

  目前,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原告为了保护其高利放贷,采取以本息合计打欠条、旧借条换新借条的办法来规避法律。由于债务人无法举证或者缺席,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此外,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保护自己资产的目的相互共谋,起诉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采用被告下落不明或缺席、当庭调解的方式滥用司法资源,等到法院执行分配时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案件执行难

  执行难是一个严重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具体到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执行难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瓶颈。因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往往陷入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偿还能力低、下落不明,千方百计地逃避债务,同时大部分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使得案件在执行阶段困难重重。而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时,产生了错误认识和失望情绪,意见就集中到了法院,认为用借条花钱换了张法律白条,根本认识不到自己本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还对法院权威产生怀疑。

  5.容易引发其他矛盾纠纷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敏感,批案多,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民事纠纷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不法行为,较常见的如由纠纷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不法行为。另外,大规模民间借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将引发大批房屋买卖合同、拆迁补偿等纠纷案件,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处置机制的必要性

  1.对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统一认识、统一解决尺度,相互监督,服务经济健康发展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不仅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注重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更需要提升其社会效果。而民间借贷一站式处置机制,组织各个相关机关相互交流认识,结合当地的区域特点,顾全大局,优化案件的裁判思路,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认识、统一解决尺度,相互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切实妥善处理好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服务经济健康发展。

  2.打破部门界限,减少工作环节,方便当事人,形成应对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民间借贷一站式处置机制的最直接意义就是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所涉及的相关机关在一站式平台里一应俱全,遇到纠纷的当事人再也不用在各个机关之间跑来跑去,节约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另外,对于各个相关机关形成应对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力,刑民交叉问题迎刃而解,办案人员办案不会受到阻力,可以就地保全,就地办案,就地执行。

  3.宣传法律、提供援助,切实防范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民间借贷相关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不懂法、合法权益没有维护的地方、没能真正得到司法保障,加上各个相关机关严重互相推诿的情况,激怒了当事人,使其迷失了方向。一站式平台可直接或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援助、发布会议纪要、公布典型案例,定期发布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涉诉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积极扩大处理案件的社会教育效果,提高融资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风险责任意识,切实做到防范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以及引发的其他一系列矛盾纠纷。

  4.防止虚假诉讼、遏止暗箱操作

  目前,个别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保护自己资产的目的相互共谋,滥用司法资源起诉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在法院执行分配时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些当事人在法院和公安局、民事和刑事上对债务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钻空子,暗箱操作,逃避巨额债务。而一站式平台可以最大化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当事人无法虚假诉讼、暗箱操作。

  5.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打击失信行为,培养强化公民诚信理念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分布于政府、银行等几个部门,严重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一站式平台将分散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起来,可以全面高效的共享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打击失信行为。实践中,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因为一方当事人不遵循诚信原则而引发的。收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监测预警或通报,对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还可以加快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民诚信理念。

  四、构建一站式处置机制的构思

  1.领导机构

  设立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的管理处置工作,即能够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媒体以及主要财产登记部门房管局、土地局、工商局、银行等单位,明确其具体职责,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保障处置机制在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多方协作、相互监督的情况下运行。

  2.业务机构

  (1)预案登记、信息管理大厅

  建立案件预案登记信息管理大厅,对每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逐一进行预案登记,收集信息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的探测和判断,就案件性质是民事还是刑事,是否群体性,是否需要保全财产,是否相关政府挽救企业类案件等作出反应并归类。

  预案登记、信息管理大厅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共享相关信息,实现各类信息在内部及外部高效准确的综合并传递。

  另外,预案登记、信息管理大厅由各各主要财产登记部门房管局、土地局、工商局、银行等单位入驻,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2)立体式调解办公室民间借贷案件的最好的处理方式之一就是调解,为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后的各个阶段,建立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一体的立体式调解办公室,对于前来诉讼的当事人经过预案登记后,传唤被告,根据所了解的原、被告的信息,摆事实、讲规定,就地开展行政调解,尤其是对于被状告的陷入暂时财务危机且有重整希望的中小企业引发的系列案、批案,我们通过行政调解程序,集中债权人及债务人,劝告他们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识大体,顾大局,着眼长远利益,顺利开展“延期还款”、“放水养鱼”工作,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双方的损失,解决实际问题,挽救这些为地方经济做了巨大贡献的中小企业,努力使矛盾化解在调解阶段。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过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保障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流程其进入普通诉讼程序。

  (3)诉讼单位

  诉讼单位具体就是法院和公安局。由法院、公安机关派驻队伍,专门负责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受理、审判、执行工作。对于经过预案登记、信息管理大厅归类后最终无法得到解决的案件流程进入普通诉讼程序。属于涉嫌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属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按照正常程序审理。

  3.行政机构

  (1)信息发布办公室

  邀请媒体单位入驻,负责宣传法律法规、发布会议纪要、发放《民间借贷风险提示书》,公布典型案例,定期发布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涉诉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积极扩大处理案件的社会教育效果,提高融资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风险责任意识,切实做到防范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以及引发的其他一系列矛盾纠纷。

  (2)法律援助窗口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因此,由司法局指派司法援助人员入驻,专门为前来诉讼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详尽周到的解答,能够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能够节省社会法律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装备管理室

  建立装备管理室,负责财务工作;基本建设工作,即对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还负责后勤服务和日常对外接待工作。

  4.其他职能部门

  除了上述构建的具体职能部门外,还有许多缺口,比如,实践中,法院审判业务部门需要司法警察的警力调配;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参与有关审判和执行等协助工作。还有监督监察科、技术科等等。

  民间借贷纠纷一站式处置机制是遇到大规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思考的暂行措施。加强立法,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是长远之策。
责任编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四庭 斯庆图娅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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