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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心理学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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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达旗法院 郝吉祥  发布时间:2012-10-10 16:16:20 打印 字号: | |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对象是描述心理发展现象,揭示心理发展规律。着重研究个体行为及心理环境的培养过程以及个体心理发展状况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引入发展心理学研究成果,对于法院工作中的审理、调解、执行、社会管理、法治社会建设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并且随着心理学研究成果和使用方法的临床推广方式更加科学,一些卓有成效的心理干预手段也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中。下文中,笔者将从基层法院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探寻发展心理学与当前法院工作结合的契合点,使法院工作更加向着化解矛盾、预防纠纷的方向发展。

  一、法院工作引入发展心理学理论的必要性

  从以往的政法工作中,我们不难看出心理学的广泛应用,公安刑侦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学更好地帮助干警掌握犯罪分子的心理动态和行为模式,从而使侦破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预测性。审判工作中也有一些心理学的特殊例子,为我们揭示了心理学运用的广泛性。比如说我国刑法对于多重人格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多重人格是属于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一种,但却并非所有的多重人格患者都可归于精神病,实际上只有那些极其严重的人格分裂才属于刑法中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当多重人格者因人格分裂,导致出现认识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应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处罚,即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处罚时也从轻。当多重人格者基本丧失自我控制能力时,对其处罚,应参照有关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规定,免于刑罚处罚。”在这种特殊案件的处理当中,心理干预和精神分析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虽然这种例子在基层法院的日常审理当中并不常见,但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心理学对于审判工作的必要性。其实,在日常审判中,心理学的运用已经潜移默化的深入到法院工作的点点滴滴。

  一是审判执行中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作为和谐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化解矛盾纷争、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作用,是当今法院建设中狠抓的工作重点。调解工作,从本质上讲是为了解开当事人双方的心结,在矛盾纠纷权责清晰、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阻碍双方和解的重要因素就是心理立场的调整。很多案件从小变大,最终一审再审仅仅是由于当事双方的心理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并且随着沟通方式的消极影响,使得心理矛盾逐渐外化,表现为诉讼要求的相去甚远。在调解工作中,通过一些发展心理学的基本标准测量,法官能够初步掌握当事人的个体行为模式和心理诉求,能够在调解工作中提高主动性,起到一个沟通双方心理场的作用,使困难的调解工作得到解决。

  二是法院环境建设。我们在进入审判区和审判法庭的时候,经常有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权威本身的意义特性,另一方面是源于审判区的建设布置规格体现了一种环境对心理的干预作用。从审判座位的设计到审判庭的布局再到法袍的穿着都经过了统一设计,力求突显一种公正、严肃地司法氛围。但是这种统一设计也有弊端,比如说在审理家庭纠纷、夫妻矛盾、未成年案件时,过于严肃地审判环境往往造成当事人所处环境的巨大压力,使案件辩诉过程过于紧张,不利于双方利益的维护。在今后的两庭建设中,更加人性化的细微环境差异也是心理学影响审判工作的一个方面。

  三是法院社会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践的丰富,人民法院的工作不仅担负着审判执行等基本工作,更逐渐承载着更多的社会管理责任。比如说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庭审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审判执行中的法律宣传工作等等都可以通过融入心理学知识达到科学开展的目的,使法院的社会管理工作更加高效。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不难看出在法院工作中引入心理学的,尤其是发展心理学,对于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点点滴滴和法院整体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都有不小的帮助,能够在当今强调“和谐司法”理念的现实要求上,使我们的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终统一。

  二、心理学和法院工作联系的具体方法:

  一是干警队伍建设中的心理学应用。法院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最终机构,承载着社会很大一部分问题压力,法院干警在日常工作中也往往会对所处理的压力产生一种“场景投射作用”,将一部分压力内化,产生心理抗拒。在队伍建设中可以引入SCL-90、EPQ、16PF等心理健康状况和人格特质量表,为干警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在院内定期聘请心理干预员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心理调节和辅导、封闭式职业培训和开展心理沙龙活动等形式,为干警进行心理减压,帮助干警化解各方面的心理困扰。

  二是审判工作中的心理学运用。以刑事审判为例:当前社会环境中,青少年的成长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处理基层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刑事案件的犯罪年龄有着明显的年轻化趋势,一批“90”后青少年犯罪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按照埃里克森的心理发展观认为逐渐形成的自我在人的发展中起主要作用。提出了八阶段理论:其中青少年期(12~18)岁和成长初期起着为重要的作用,这两阶段的主要发展任务是:形成角色同一性,防止角色混乱和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这两个时期影响着今后一生的行为模式和心理状态。在审理过程中,面对青少年罪犯的审判,不仅要根据事实准绳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审判,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案件审判过程来实现心理干预,达到拯救心灵,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干警需要面临的问题往往相比审判工作更加复杂、危险,能否消除当事人疑虑、抵触,成为执行效果体现的一个重要标准。在面对财产性剥夺时,人们产生一些诸如侥幸心理、 恐慌心理、戒备心理、 对立心理、收敛心理、不安心理、讨价心理的负面情绪。执行干警在处理工作时,如果依照强硬态度,即使能够使问题得到解决,但不能解开当事人心结,不利于矛盾的长远化解,也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应该融入心理学攻略,用一定的方法,用富有情感性和感染力的语言,缩短当事人与自己的心理距离,削弱或消除其心理障碍,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可观察了解当事人的行为风格和处事模式,促进执行工作开展。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心理学应用。在法庭建设中,应该针对审判区域和办公区域进行差别化建设,体现不同对话场景和不同心理指向性的环境建设目的。按照环境心理学基本理论构建者伊特森的观点:个人是知觉系统的一部份,在知觉历程中有时很难将个人与环境分离,而且知觉是由个人在环境中所做的事所决定。知觉也是速度和正确性两者之间彼消我长的交易。知觉历程是环境行为的核心,因为它是所有环境讯息的来源。环境可刺激感官,提供个人多于其所能有效处理的讯息。在审判区域建设中,应该着重突出司法权威和一定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对案件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负担,促使其增加隐瞒事实的心理负罪感,从而使案件事实得到更真实的反应。而相反在办公区域应该以人性化建设为标准,运用诸如蓝色、白色等理性颜色和充足的照明环境,能够提高人脑的信息运作效率,同时辅以绿色植物的点缀更能够缓解干警工作压力,起到提高工作绩效、保护干警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

  四是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心理学运用。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中,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是一个重点工作。这项工作不仅立足审判、执行,更侧重于通过非强制的社会宣传、社会参与来改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效果。在这种意识观念渗透的行为中,社会心理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如人际知觉、人际吸引、社会促进和社会抑制、顺从等依靠社会的教育培养。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又依靠社会个人的积极构建。法院在进行社会管理时既要以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和核心道德来开展工作,又要依据不同社会群体和个人特征有针对性的开展。比如说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宣传和对于社会融资规范的法制宣传就不能用同样地方法、针对普通群众的法理解答和针对法律工作者的研讨教育也不能用同样地工作方法。所以掌握社会管理中的心理学规律对于我们开展工作的目标、方法、成效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工作是一项接触社会层面多的综合性工作,其中的纠纷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在确保公正公平、司法透明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工作是法院人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随着心理学日益走近我们的生活,一些成熟的理论也不断体现到法院工作的改革创新中,我们希望最终通过多学科的融合能使法院工作向着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来源:鄂尔多斯审判
责任编辑:达旗法院 郝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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