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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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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中院民三庭 苗繁盛  发布时间:2012-08-17 15:25:41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实行法定补偿,其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然而,在实务中,大量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人因补偿款分配而出现的矛盾。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试图从司法实际的情况出发,构建新的补偿标准,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纠纷。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流转 补偿 

  一、案例

  2006年,王某经Y村委会同意,转包了Y村村民黄某承包的草场1800亩,承包期为2006年—2026年,承包费总计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首笔合同款项50万元,并于2010年前把剩余的承包费分四次全部付清。转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投入了约300万元对该草场进行了改造升级,并在该草场上建设了相应的设施并投入使用。2011年,政府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该草场全部属于征收范围。2011年年底,政府共支付Y村委会该草场补偿费1400万元。王某认为该补偿费应当属于自己,遂到Y村村委会索取,该村委会认为该款项绝大多数是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Y村所有,王某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此,Y村只同意给王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00万元。王某对Y村村委会的说法不认同,遂一纸诉状将该村委会、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补偿款属于王某所有。

本案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土地补偿费该由谁来分配;二是土地补偿费该分配给谁;三是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上述问题并不能得到全部的解决。

  二、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及局限

  对于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禁止把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然而,在现实中,虽然没有法律的允许,村委会通常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配的反而会引起较大的社会矛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4条承认了村委委员会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因此,土地补偿费用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可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这集体经济组织自益权的体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即,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自主分配,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承包人享有。

   然而,我国法律对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第三人的期待利益也没有予以充分的保护。以笔者引用的案例为例,王某承包1800亩草场,承包费支付了100万元,地上投入300万元,总计投入400万元,承包期为20年。然而,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最后仅拿到300万元的补偿款,而对王某此后16年承包可预期收入却没有任何补偿,这对王某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事实上,王某支付了20年的承包费,却仅享受了6年的收益。因此,我国法律在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以及对第三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上存在重大的缺陷,对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三、当前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以笔者所在地的鄂尔多斯市为例,鄂尔多斯市所属的八个旗区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各有不同,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村委会把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给承包经营权人(不包括转包、出租流转的第三人),承包经营权人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分配土地,下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也不得继续参与土地承包;第二类是村委会把土地补偿款按人均分配到每一个经济组织成员,对丧失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重新分配给其土地;第三类是村委会把土地补偿款的30%按照集体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剩余的70%归承包人所有,但在本论土地承包期内不再给丧失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时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同等的承包权利。

  上述三种分配方式均有其优点,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第一种分配方式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较少,但事实上,村委会通过约定的方式剥夺了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下一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该权利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种分配方式兼顾了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这是其优点所在,但再给丧失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分配土地时极易产生矛盾,一是该村是否还有机动地给予分配,如果村委会没有剩余的机动地则无法给予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二是土地分配的土地质量存在差别,容易引起纠纷;第三种分配方式在这三种分配方式来说,相对是最科学合理的,但仍然有其不足之处,表现在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70%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合理,因为土地征收时间是在本轮土地承包前期还是后期其差别明显是巨大的。但是,上述三种分配方式却均没有将转包、转租的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充分的考虑,致使第三人在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时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四、土地补偿款分配制度的重构

  笔者在多次调研讨论后,提出如下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制度。首先,对土地补偿款进行重新划分,将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细化为土地所有权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等几个部分。其中,所有权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使用权补偿费则按照本轮土地剩余的承包期平均份额,归承包人所有,土地已经转包、转租的,则该部分份额由转包人、转租人享有。其他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则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处理。以本文引例为例,本案假使所有权补偿费为600万元,使用权补偿费为300万元,则600万元的所有权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权补偿费则由承包人享有,转租转包的,则按比例由第三人享有,即将该300万元均分为16份(本轮土地剩余承包期为16年,其中王某还有14年的承包期),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某享有其中2年的使用权补偿费,转包人王某则享有其中14年使用权的补偿费。

  笔者重构的这种分配方式首先解决了村集体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能引起的分配纠纷,能够找到村集体与土地被征收的承包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并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其次,这种分配方式充分考虑到了转包人、转租人的期待利益,使得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良性流转;第三,这种分配方式能够平衡承包人与转包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与转包人往往由于承包费退还、补偿费分配产生纠纷矛盾而诉至法院,而这种分配方式却不涉及承包费的问题,且补偿费的分配简单明了,还能够兼顾到双方的利益。

  总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频发、易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也难以确认准确的标准,正是因为该类案件分配界限的模糊性,使得法院即使依法判决当事人也很难认为自己的到了自己应当得到的份额,也很难做到案结事了。笔者重构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也仅仅是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得土地补偿费分配方式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以期解决当前大量存在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市中院民三庭 苗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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