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行政审判庭,在行政诉讼中积极稳妥有意识地加强和创新调解模式,注重审判结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可喜的结果。例如:许来树工伤认定行政一案。劳动者许来树是达旗北疆三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杂工,2006年9月28日晚,许来树在该公司宿舍睡觉生火炕,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该案在二审期间,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劳资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纠纷。但对行政审判而言,却遇到能否出具行政调解书的难题,根据现行行政诉讼及相关解释,下行政调解书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我们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愿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出具调解书,而是在撤诉裁定中将劳资双方的协议具明,最后以北疆三和生物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来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135000元结案,此款已经付给许来树。
从这起案件中,给我们这样的思考:只要把工作做到家做到位,真心用心关注民生民权,把当事人的诉求认认真真的加以对待,想方设法寻找法律的解释,案件是能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