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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用工制度 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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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庭 邬林毅  发布时间:2009-10-09 15:48: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其案情是:2007年9月8日,蒙建军在准格尔旗杨四圪咀公路拓宽及路灯安装工程工地施工时,被贺建文驾驶的内蒙古K76300巨力牌农用车撞伤。另查明,劳动者孟建军施工的工程项目隶属于准格尔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建设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孙建军,孙又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菅二应、董栓。菅、董二人雇佣蒙建军做工。

  合议庭在充分讨论后,做出劳动者蒙建军身体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准格尔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决定。

  该案留给我们启示有二:

  启示一,在我市的建筑施工、矿山采挖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情形普遍存在,一旦发生像董建军这样的工伤事故,虽发包方与劳动者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是依法要承担责任的。这就告诉劳动监督和用人单位应严格规范用工制度,防止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

  启示二:劳动者在择业、就业中,也应该持审慎的态度,不要盲目到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就业或打工,尤其是自然人招录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维权之路显得非常困难。
责任编辑:行政庭 邬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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