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在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从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在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我们通过广泛调研和交流学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有了一些理解和认识,特别是通过学习领会我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使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在经济社会正经历重大变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卓有成效地履行审判职能,就必须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才能全面推动审判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大家都知道,理念就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法治理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它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动力,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等战略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能力,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一、当前法院工作在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鉴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尤其在司法领域,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司法不文明、司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理念的角度找到原因。当前我们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一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注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即在司法观念上,不少法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特别是一些案件的“内部请示”使二审终审制快成了摆设。三是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的法院受因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案件质量。有的法官素质不高,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审判监督部门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搞迁就,甚至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导致错案的发生。
四是重就案办案,轻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指导办案, 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导致办案效果不佳。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五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即本位主义的司法观。个别法院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行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六是法官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各级法院始终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和保证,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但仍然存在个别法官执法不严,甚至滥用司法权力,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执法不规范,对涉案款物该扣押的不扣押,该查封的不查封,应该返还的不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案款等。有的责任心不强,作风飘浮,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调查取证的不取证,该及时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有的执法不文明,群众观念不强,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摆架子、耍威风。有的办案推托,效率不高,案件迟迟不能审结,使当事人陷入诉累,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是违背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官司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联。我们说,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扭曲。所以,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通过思想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思想理念问题,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冲击,导致个别法官的执法思想、司法观念产生混乱,审判工作出现偏差,甚至不安心工作。所以,我们认为中政委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和具有针对性,把握住了源头和根本,完全符合政法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的实际。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公正执法的期望日益增强。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围绕党中央在新时期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来思考、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坚持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本单位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和长远性的措施来抓,教育法官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 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广大法官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从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牢牢把握“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生命线”、“司法为民就是法院工作宗旨”的观念,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切实解决法官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和提高整体素质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广大法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落后有关。从全市法院情况看,近年来,我们围绕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继续深化主题教育,对于提高法官的法治理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少数法官的法治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在中央政法委组织的专项整改活动中,曾组织各地政法机关对佘祥林、孙万刚、黄亚全等典型错案进行了剖析,总体上看,执法观念上的偏差是导致错案的根本性因素。“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观念根深蒂固,办案中一味追求有罪、罪重的证据,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没有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去综合全面地审查判断各种证据。充分表明,如果执法思想不端正、司法观念不正确,就必然执不好法,办不好案,甚至办错案、办冤案。
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走入我们法官的头脑,引导和自律办案行为,已成为法官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
三、人民法官应当必须具备的法治理念
我们认为人民法官在司法中应当必须具备的法治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必须具备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
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 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更好的融入到社会建设的大局,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有效克服狭隘的局部本位执法观,树立全方位的大局执法观,以法治的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而且要主动把审判工作放到社会和谐稳定中考虑,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考虑。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既要做到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就需要人民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大政方针,办案不忘公正,办案不忘稳定,办案不忘发展。近年来,我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了市委的肯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在办案中大局观念增强了。所以,今后要继续推进法院领导信访接待制、重大申诉案件和缠诉听证制,及时听取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
(三)必须具备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产生的,这个权力归根到底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所以,广大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要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处处体现“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理念,把司法效益观贯彻到法院工作每个环节。要通过实行快捷立案,迅速审判,尽快执行;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群众诉讼;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司法救助力度,降低司法救助的门槛,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问题。
(四)必须具备严肃执法的理念。
严肃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司法活动。一是要通过理论学习,加深对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例如,认定罪与非罪不得与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量刑不得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诉讼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权等。二是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必须严格区分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界限,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努力避免行政化倾向。三是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尽力排除一些干扰,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依法行使审判权,给人以看得见的公正。四是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同时,关键要从自我做起,自觉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以调解率、审结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为内容的办案绩效评价体系,着力构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自律保障惩处机制。
(五)必须具备公正司法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因违反程序法而发生的许多错案、冤案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教训,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刻不容缓。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在司法活动中是相互依存的,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
(六)必须具备司法民主的理念。
实行审判公开是促使法院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我市法院积极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四、继续深入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思考
如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活动搞扎实,确实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我们认为,应当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借鉴以往教育活动好的做法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突出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各级法院一定要紧紧把握时代脉搏,着眼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法官、激励队伍,着眼于对广大法官进行正面教育,立足建设,重在疏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围绕“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中心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官紧贴业务、紧贴实际深入学习讨论,使其真正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理念教育活动,必须确立明确的主题思想,通过采取专题辅导、组织执法思想研讨、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引导广大法官注意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以案释理,用身边鲜活的案例教育警示干警。同时要严肃审判纪律,对查摆出来的违法违纪现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才能使当前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首先,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其次,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第三,要抓紧抓实,确保不走过场。要制定出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检查验收标准,结合年终总结,自上而下地对教育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是切实搞好“四个结合”。一要把教育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二要把教育活动与推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学习教育中推进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三要把教育活动与推进司法改革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创新业务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四要把教育活动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应本着边教育、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巩固和发展教育活动的成果,积极探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