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诉讼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审判监督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充分实现,也是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以尽快转变执法理念和审判模式,必须充分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审判机制产生重大影响。
一、再审案件的发展趋势
1991年颁布实施后首次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虽然此次修改保留了其他三种提起再审的方式,即:由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起或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但从案件实际效果上看,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是提起再审的主要方式。因此,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不服一、二审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以上特别是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较以前相比会大量增加,再审案件也可能会在中级法院聚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改变了以往主要是由原审法院审查的机制;二是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查,取消了基层法院对此类再审案件的管辖;三是除涉及事实和证据外,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了以往抗诉案件原则上交原审法院再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将更多的承担起再审案件的审判任务,成为解决审判监督案件最重要的环节,基层法院则可能出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几乎没有的现象。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可能出现大幅上升现象。本次立法部门启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由修改前的5项申请事由变为现在的13项加一款,使修改前过于笼统、简约、操作性不太强的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将从过去严格转变为相对宽泛,直接后果时将导致再审案件可能呈现几何增长,不排除在短期内出现“井喷”现象。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数量不仅不会下降还会增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抗诉事由具体化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统一,并具体规定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的期限。有的当事人将抗诉视为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涉法要求抗诉;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上诉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和诉讼费用负担,直接等待原审判决生效后寻求检察机关抗诉;还有的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样,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数量不降反升。对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13种再审情形,其中许多再审事由相当具体、严格,如“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程序性事由,这些事由一旦成立,当事人九可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再审。这就要求原审必须避免出现这些可能导致再审的情形,因此,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认真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切实发挥案件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对原审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评价,补救等功能,从确保一、二审裁判质量和效率的源头上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节约司法资源。
二、审判监督工作现状
近年来,准旗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和评查案件的力度,相继出台了《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评查案件奖励办法》、《案件质量控制办法》等一系列保障案件质量的制度,对法院审监制度的规范和审判质量案件的审理以及全面提升本院案件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准旗法院的审判监督经验被上级法院和基层兄弟法院给予高度评价,阿拉善盟两级法院组团到准旗法院调研学习,内蒙高院王维山院长来准旗法院视察工作时给予充分肯定。准旗法院在审判监督方面取得了好的成绩,分别荣立三等功一次,目标考核三次第一。
2005年---2007年,准旗法院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92件,驳回申请32件,提起再审60件,受理指令再审15件,检察机关抗诉15件。受理来信来访96人/次,其中经复查,提起再审21人/次。在受理的案件中,判决32件,调解60件,在三年受理再审案件中,可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改判率提高,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案件几乎全改判,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较低,提起再审案件类型多为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庭加大调解功能,好多案件以调解结案,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司法、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审监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原因是,一是坚持领导重视和支持,准旗法院一把手分管审监工作,对审监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至爱;二是体现以人为本,大力开展审监改革和审监创新,不断提高全院的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三是建立“三位一体”调解格局,体现审判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四是强化庭审观摩功效,在庭审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从而规范庭审,以源头上治理,达到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基层法院审监工作主要是承担再审案件的审理,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再审案件数量比较少,因此,审监职能还需转变,审监工作有待深入拓展和强化,审判质量管理体现制度化、科学化的目的。评查案件要把重点评查和常规评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寻觅其规律,为一线法官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起到评查高效,加大对法官庭审,法律文书的考核考评,建立健全法官考核档案,配合上级法院的好再审案件审理工作。审监改革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连年上升趋势,2007年《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受案激增,而人员编制特别是试岗的法官异来增加。此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又有相当一批案件渐入基层法院,增加了当事人数的矛盾。基层法院审监法官法学理论和司法能力参差不齐。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审监工作改革的需要,因此,审监改革基层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要应对挑战,出路唯有改革。
三、基层法院审监工作新转变
基层法院审监庭要主动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新规定,审监工作重点较过去应当有所转变。
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基层法院审监庭应当依法审理好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申诉复查案件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法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的民事再审案件,要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增强审判监督效果。
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重点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管理工作。基层法院可以将推进法院内部管理、审判监督、审判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评价评估等方面的工作职能赋予审监庭承担、组织开展,结合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庭审考核、裁判文书评选等,建立健全法官业绩档案,从审判工作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方面对法官进行考核,建立业绩档案,积累审判业绩数据,同时探索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评估体系的建立,从而丰富、拓展审监庭具体工作职能。
由事后监督向关口前转移转变,积极发挥再审工作反馈、建议功能,日常案件评查应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可以重点评查上诉案件、被发回、改判案件、提出申诉控诉案件。可以根据本院工作要求,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题评查,通过评查分析问题原因,进行讲评、通报,及时总结本院再审案件中暴露出的审判质量问题、审判管理问题,加强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管理工作,力求从源头上提高裁判质量,规范司法行为,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减少申诉、再审因素,促进一二审质量的提高。
由单一的质量把关向全面综合能力的转变,要注意与同级检察院就民事抗诉问题、检查建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共同做到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自觉维护好司法权威;认真做好协助上级法院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当事人申请确认法院审判、执行行为违法案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检察院4种抗诉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再审的裁定,等等。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做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要主动走出去,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新的法律规定,主动与检查机关沟通协调,加大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力度,确保使申请再审的新规定能够落到实处,从而服务审判全局,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基层法院应对之策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执行工作机制。一是构建速裁工作机制,从立案环节开始,到审判直至执行阶段,普遍实行速裁速执,使一大批简易案件迅速办结,相对复杂或矛盾较大的案件按正常程序办理,通过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在人员安排上,可在案件量较大的各业务部门设立速裁法官,为避免速裁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可以实行轮换制。有条件的法院,也可以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专司简易案件的速裁工作。二是深化执行机构改革。在执行机构内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已分离的基础上,在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机构内部剥离出来,按照案件类型交由机关审判庭行使,或者统一由审判监督行使,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实施具体的案件执行,由此“新增”的法官可以充分到案件量大的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如此可以优化审判人力资源的配置,把法官集中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并通过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彻底分离,在本院内部更加有效地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三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缓解诉讼压力。加强诉调对接,加强与仲裁机构、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工青妇等群体组织以及消费者权益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开展委托调解、特邀协助调解等工作,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发挥他们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其次,大力加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队伍建设。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直接指挥下,从事除直接行使审判权以外的事务性工作。中外法院的相关实践早已证明,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开展工作,对于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一心一意专注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目前法官助理主要由在编的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以及通过司法考试尚未获得法官职务任命的人员担任,主要问题在于人数偏少,来源不畅,任职时间偏短,队伍不太稳定,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作用。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关键是要拓宽法官助理的来源。要打破人员编制的瓶颈,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合同制的法官助理。这样做,既不占用法院正式编制,也可以保持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活力。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书记员建设。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做好书记员工作,是案件处理正确和迅速的必要条件。近年来,由于编制的限制,基层法院有限的空编和新增编都用来招考法官,在编书记员越来越少,不得不通过向社会招聘速录员来代替书记员的工作。目前基层法院速录书记员队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本承担了书记员工作,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下决心改造目前业已存在的这支速录员的队伍,推行合同制,适当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技能培训,解决流动性过大、素质参差不齐的突出问题。经费来源比较困难的法院,聘用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费用可以从中央财政补助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这也符合专款专用的要求。
第三、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制度。按照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以维持神级独立。虽然外国的上下级审判机构有垂直领导的,也有相互独立的,但垂直领导机制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如何保障各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若无有效的防范制度,当事人的上诉权将会变的毫无意义。审监改革在强化基层法院初审法院定位的同时,也使中级法院的二审法院定位和高级法院的再审法院定位更加明显,中、高级法院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通过办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实施对下监督和指导,这对行政化趋势,确保基层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