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速裁审判机制的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情况
我市共有八个基层法院,除鄂托克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外其他基层法院都未设立速裁机制。杭锦旗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庭,东胜区人民法院虽于2008年4月成立了速裁庭,但还没有开展速裁工作,鄂托克旗法院和鄂托克前旗法院将速裁机构设在了立案庭。
2、适用速裁机制的受案范围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
(2)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简单民事纠纷;
(4)简易的道路交通人身伤害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3、速裁案件审判流程及审理方式
对当事人适用简便的程序(如电话通知)传唤,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答辩期后,征求当事人意见不需要严格的举证期限,同意在答辩期内处理的,及时采取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简化开庭程序,重点审理实体,处理双方纠纷,实质上是做庭前的调解工作。鄂托克旗法院采取的是立案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转入业务庭审理。
4、诉讼文书种类及法律文书形式
诉讼文书种类有诉讼权利义务通知、风险提示、诉前调解提升、立案应诉通知等与简易程序一致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基本上采用调解书或经调解后的撤诉裁定书,没有判决结案的案件。
5、审理案件的情况及效果
速裁解决的案件基本上是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能够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所以速裁处理的案件一般没有上诉,申诉,抗诉情况发生,更不会留有后遗症。速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具有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速裁机制过程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经验
(1)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讲解诉讼的后果及裁决的法律及社会效果,在诉讼中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时联系相关组织、有关人员帮助调解,以调解化解矛盾;
(2)采取简便的方式审理案件,采取当事人易懂的庭审语言审理;
(3)制作简明扼要易懂的裁判文书;
(4)尽快结案,提高效率。
2、存在的问题
(1)因审理时间短,不能反复做调解息诉工作;
(2)案情虽然简单,但送达困难或及时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无法采取速裁审理,不能及时解决纠纷;
(3)需要对诉讼权利义务及答辩期进行释明,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采取速裁审理方式,因此速裁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当事人意愿的束缚,法院的主动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4)关于速裁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程序运用上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在立案庭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有一定的制约性。
3、建议
(1)健全立法,给速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程序;
(2)加强速裁机制的宣传,宣传其减轻诉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效率;
(3)多介绍推广各地适用速裁机制的先进经验,以便改善工作方式和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速裁法官的培训及考察、学习、交流工作。
三、规范和完善速裁机制的研究
1、运用速裁审判机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遵循自愿原则。速裁机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它是审判实践当中形成的一种简便的审理方式,采取速裁就要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合法原则。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3)释明原则。向当事人释明采取速裁审理的益处及法律后果。
2、速裁审判需要规范的操作程序
(1)做好速裁案件的分流工作;
(2)应做到用简便快捷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3)裁判文书要简便,易懂,突出重点、焦点;
(4)应做到当庭裁决,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或当即送达;
(5)采取独任制审判。
3、哪些法院适合开展速裁审判机制,哪些法院适合建立独立建制的速裁机构
(1)基层法院适合开展速裁审判机制
(2)人口密度大,管辖面积小,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适合建立独立的速裁机制
4、哪些法官适合审理速裁案件
审判经验丰富,社会阅历和生活阅历丰富,知识面广的法官适合审理速裁案件。
5、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的类型,哪些案件不宜适用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简单民事纠纷,简易的道路交通人身伤害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及农忙时节发生的涉及生产的涉农纠纷,可以适用速裁机制审理;
(2)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其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各类民事案件不宜适用速裁机制审理。
6、如何建立健全速裁机制的送达、排期、结案、审理周期等配套制度和措施
(1)对速裁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分流给速裁庭或注明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分流给各业务庭 ;
(2)速裁庭或各业务庭对速裁案件的审理进行优先送达排期;
(3)速裁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
(4)速裁案件的审理要简化,缩短庭审时间
(5)速裁案件要注重调解、当庭宣判,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内容,注重重点、简明扼要,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或当即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